金錢服務經營者監管執法個案
海關紀律處分行動分析
香港金錢服務經營者受香港海關規管。如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的指明條文,海關關長可對其採取執法行動及展開刑事調查。有關行動旨在維護監管制度的完整性、遏止違規行為,並保障金錢服務行業的合規運作。
我們整合了海關就金錢服務經營者公布的執法及調查個案資訊,並將其轉化為結構化數據,納入我們內部的資料庫。此舉有助我們分析監管趨勢、識別潛在風險領域,並更深入掌握監管執法的發展動向。我們的分析亦能協助客戶更準確理解合規要求,從容應對複雜的監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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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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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數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2014-2020年 | |
| 第5條 關於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 | 23 | 0 | 2 | 1 | 6 | 14 |
| 第29條 對經營金錢服務的限制 | 21 | 0 | 0 | 0 | 2 | 19 |
| 第35條 擬任持牌人董事須獲關長批准 | 1 | 0 | 1 | 0 | 0 | 0 |
| 第37條 擬成為持牌人合夥人的人須獲關長批准 | 2 | 0 | 2 | 0 | 0 | 0 |
| 第38條 加入新的營業處所 | 2 | 0 | 0 | 2 | 0 | 0 |
| 第40條 持牌人有責任向關長具報詳情改變 | 19 | 3 | 7 | 8 | 0 | 1 |
| 第41條 持牌人有責任向關長具報停業 | 3 | 0 | 1 | 2 | 0 | 0 |
| 附表2 關於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 | 10 | 0 | 2 | 2 | 2 | 4 |
| 編號 | 個案 | 經營者觸犯《條例》 | 違法事項 | 詳情 | 海關紀律處分行動 |
|---|---|---|---|---|---|
| 72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4年4月30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十四個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 71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4年4月30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合夥人/董事/股東詳情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二名董事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及罰款 |
| 70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4年4月30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一個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 罰款 |
| 69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3年9月20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一個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 68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3年6月29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十三個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 67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3年6月29日) | 37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合夥人/董事/股東詳情改變 | (i) 《條例》第 37 條,即沒有得到海關關長先書面批准下委任一人成為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的合夥人;及 (ii) 《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一名合夥人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 66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3年4月25日) | 5 / 40 / 附表2 | (i)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ii)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合夥人/董事/股東詳情改變 | (i) 《條例》第 5(5)條及附表 2 第 13 條,即在進行 69 宗匯款交易之前,沒有記錄收款人的地址; (ii) 《條例》第 5(5) 條及附表 2 第 20 條,即沒有備存1宗匯款交易的匯款人的識別文件;及 (iii) 《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一名最終擁有人及一名董事已改變的詳情。 | 公開譴責、採取糾正行動及罰款 |
| 65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3年1月20日) | 5 / 附表2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5(5)條及附表2 第 13 條,即沒有在進行九宗匯款交易之前記錄收款人地址。 | 公開譴責及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 64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3年1月20日) | 37 / 40 / 41 | (i) 沒有預先批准下委任/改變合夥人 (ii)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合夥人/董事/股東詳情改變 (iii)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指明的營業處所停業日期 | (i)《條例》第37條即沒有得到海關關長預先書面批准下委任兩人成為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的合夥人; (ii)《條例》第40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兩名合夥人已改變的詳情; 及 (iii)《條例》第41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在牌照指明的處所營業的停業日期。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 63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3年1月20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四個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 62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3年1月20日) | 35 / 40 | (i) 沒有預先批准下委董事 (ii)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合夥人/董事/股東詳情改變 | (i) 《條例》第 35 條,即沒有得到海關關長預先書面批准下委任一人成為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的董事; 及 (ii) 《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一名最終擁有人及一名董事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 61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2年10月28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五個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 60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2年10月28日) | 38 / 40 / 41 | (i) 沒有預先批准下加入新的營業處所 (ii)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iii)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指明的營業處所停業日期 (iv) 沒在指定時間內交回牌照 | (i) 《條例》第 38 條,即在沒有得到海關關長事先批准的牌照指明的處所經營金錢服務; (ii) 《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兩個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iii) 《條例》第 41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在牌照指明的處所營業的停業日期; 及 (iv) 《條例》第 41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將牌照交回海關關長。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 59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2年8月5日) | 5 / 40 / 附表2 | (i-ii)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iii)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i) 《條例》第 5(5)條及附表 2 第 13 條,即在進行 15 宗匯款交易之前,沒有核實匯款人的識別文件、記錄匯款人的識別文件的號碼或收款人的地址; (ii) 《條例》第 5(5) 條及附表 2 第 20 條,即沒有備存15宗匯款交易的支付記錄的任何正本或副本; 及 (iii) 《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一個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 公開譴責及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 58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2年8月5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十個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 57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2年8月5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四個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 56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2年8月5日) | 38 / 40 / 41 | (i) 沒有預先批准下加入新的營業處所 (ii)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地址詳情改變 (iii)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指明的營業處所停業日期 (iv) 沒在指定時間內交回牌照 | (i) 《條例》第 38 條,即在沒有得到海關關長事先批准的牌照指明的處所經營金錢服務; (ii) 《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主要地址已改變的詳情; (iii) 《條例》第 41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在牌照指明的處所營業的停業日期; 及 (iv) 《條例》第 41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將牌照交回海關關長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 55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2年2月18日) | 附表2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附表 2 第 13 條,即沒有在進行匯款交易之前記錄接獲指示的時間及收款人地址。 | 公開譴責、罰款四萬五千元及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 54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2年2月18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合夥人/董事/股東詳情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具報最終擁有人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 53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2年2月18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 罰款及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 52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1年11月2日) | N/A | N/A | 香港海關於2021年11月2日對兩間違反《條例》訂明發牌規定的經營者採取行動。該等經營者沒有根據第40條規定,在詳情改變起計的一個月內書面具報銀行戶口加入/刪除。 | 罰款及糾正行動 |
| 51 | 雜貨店東主無牌經營 (2021年11月8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旺角一雜貨店在牌照到期後繼續提供匯款至印尼的服務,東主夫婦及店員被視作無牌經營。 | 法院裁判罰款 |
| 50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1年6月4日) | 附表2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表 2 第 13 條。 | 公開譴責及糾正行動 |
| 49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1年6月4日) | 5 / 附表2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違反《條例》附表 2 第 13 條及第 5 部第 40 條。 | 公開譴責及糾正行動 |
| 48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1年6月4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違反《條例》第 5 部第 40 條。 | 公開譴責及糾正行動 |
| 47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1年6月4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違反《條例》第 5 部第 40 條。 | 公開譴責及糾正行動 |
| 46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1年6月4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違反《條例》第 5 部第 40 條。 | 公開譴責及糾正行動 |
| 45 | 串謀無牌經營罪成 (2021年5月25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名男子在尖沙咀一找換店向喬裝顧客的海關人員報價匯率,涉嫌串謀無牌經營。 | 法院裁判罰款 |
| 44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1年1月12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違反《條例》第 5 部第 35(1)條及第 40(1)條。 | 公開譴責及糾正行動 |
| 43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1年1月12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違反第 5 部第 30(5)條及第 31(5)條規定下關長施加的牌照條件。 | 公開譴責及糾正行動 |
| 42 | 男子無牌經營罪成 (2020年11月5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名男子在 2019 年間透過網上交易平台招攬客人,提供收費匯款服務但無牌。 | 法院裁判罰款 |
| 41 | IT公司及其董事無牌經營 (2020年5月20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灣仔一間資訊科技公司及其董事在沒有牌照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 | 法院裁判罰款及監禁(緩刑) |
| 40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17日) | 附表2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違反附表 2 第 13(2)(c)(iii) 條及第 13(2)(c)(iv) 條。 | 公開譴責及罰款 |
| 39 | 提供虛假資料及無牌經營 (2020年1月15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觀塘一男子在申請牌照時提供虛假資料被拒,後被發現在無牌情況下經營。 | 法院裁判監禁(緩刑) |
| 38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9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違反《條例》第 5 部第 40 條。 | 公開譴責 |
| 37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9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違反《條例》第 5 部第 40 條。 | 公開譴責 |
| 36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9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違反《條例》第 5 部第 39A 條。 | 公開譴責 |
| 35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9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違反《條例》第 5 部第 40 條。 | 公開譴責 |
| 34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9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違反《條例》第 5 部第 40 條。 | 公開譴責 |
| 33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9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違反《條例》第 5 部第 38 條。 | 公開譴責及糾正行動 |
| 32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9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違反《條例》第 5 部第 40 條。 | 公開譴責及糾正行動 |
| 31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9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違反《條例》第 5 部第 35 條及第 40 條。 | 公開譴責及糾正行動 |
| 30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9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違反《條例》第 5 部第 38 條。 | 公開譴責及糾正行動 |
| 29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9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違反《條例》第 5 部第 35 條及第 40 條。 | 公開譴責及糾正行動 |
| 28 | 協助教唆無牌經營罪成 (2020年1月2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大角咀一雜貨店無牌經營匯款,一名持牌人因協助及教唆該店違法被判罰及停牌。 | 法院裁判罰款及停牌 |
| 27 | 網上無牌經營罪成 (2019年10月15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名男子因在互聯網上無牌提供金錢服務被判 100 小時社會服務令。 | 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
| 26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19年9月25日) | 附表2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違反《條例》附表 2 多項規定,包括識別與核實客戶身份。 | 公開譴責 |
| 25 | 元朗雜貨店無牌經營 (2019年8月22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間位於元朗的雜貨店在牌照到期後繼續經營,男東主被判罰款。 | 法院裁判罰款 |
| 24 | 土瓜灣金行無牌經營 (2019年6月20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土瓜灣一珠寶金行在無牌情況下經營貨幣兌換及匯款服務。 | 罰款及停牌十二個月 |
| 23 | 天水圍金行無牌經營 (2019年5月15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天水圍購物商場內一金行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法院裁判罰款 |
| 22 | 沙田金行無牌經營 (2019年4月24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沙田一珠寶金行無牌經營,被判罰款及停牌六個月。 | 罰款及停牌六個月 |
| 21 | 執法行動 (2019年3月21日) | N/A | N/A | 一間找換店因違反《條例》及風險評估不足被暫時吊銷牌照;董事另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 暫時吊銷牌照 |
| 20 | 元朗金行無牌經營 (2019年2月14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元朗一珠寶金行在未獲關長發牌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 | 法院裁判罰款 |
| 19 | 打擊行動 (2018年10月4日) | N/A | N/A | 大角咀一雜貨店東主夫婦在未獲發牌下為外傭提供匯款服務。 | 調查中 |
| 18 | 打擊行動 (2018年5月23日) | N/A | N/A | 沙田一金行男東主涉嫌在無牌情況下經營貨幣兌換。 | 調查中 |
| 17 | 打擊行動 (2018年4月24日) | N/A | N/A | 天水圍一金行涉嫌在無牌情況下經營貨幣兌換。 | 調查中 |
| 16 | 無牌經營罪成 (2018年3月9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男一女於 2017 年在未獲發牌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 | 罰款及停牌六個月 |
| 15 | 無牌經營罪成 (2018年3月5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名女子在 2016 年間未獲發牌下經營金錢服務。 | 法院裁判罰款 |
| 14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17年12月22日) | 附表2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違反《條例》附表 2 多項規定,包括識別與核實客戶身份及備存紀錄。 | 罰款二萬一千元 |
| 13 | 無牌經營罪成 (2017年11月29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名女子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罪成。 | 法院裁判罰款 |
| 12 | 公司無牌經營罪成 (2017年8月28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西九龍一公司及其兩名職員在未獲發牌情況下經營。 | 法院裁判罰款 |
| 11 | 東主無牌經營罪成 (2017年6月1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粉嶺一公司東主於 2013 至 2016 年間長年無牌經營。 | 法院裁判罰款 |
| 10 | 公司及董事無牌經營 (2017年1月25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東區一公司分店無牌經營,被判罰款及取消持牌資格。 | 罰款及停牌 |
| 9 | 違反盡職審查規定罪成 (2017年1月18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公司沒有就多項匯款交易記錄匯款人的身分或地址。 | 法院裁判罰款 |
| 8 | 違反盡職審查規定被罰 (2016年10月3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合夥人未就十二項匯款交易記錄客戶姓名、識別文件及地址。 | 法院裁判罰款 |
| 7 | 網上無牌經營罪成 (2016年6月30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名女子透過拍賣網站無牌提供匯款服務。 | 罰款二萬五千元 |
| 6 | 違反發牌規定罪成 (2016年4月12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公司遺漏陳述銀行帳戶,且未在一個月內具報銀行帳戶要項改變。 | 罰款4000元 |
| 5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15年11月25日) | 附表2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違反《條例》附表 2 多項識別與核實客戶、備存紀錄等規定。 | 公開譴責 |
| 4 | 東主違反規定罪成 (2015年6月24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獨資經營女東主未就 22 項交易作識別及核實客戶身分。 | 罰款四十二萬八千元 |
| 3 | 違反備存紀錄規定罪成 (2015年6月18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女東主未就十二項匯款交易備存客戶紀錄及文件。 | 社會服務令二百小時 |
| 2 | 牌照逾期繼續經營罪成 (2015年2月26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公司及其董事在牌照屆滿後未續期前,仍繼續經營 17 天。 | 罰款30,000元 |
| 1 | 無牌經營被判緩刑 (2014年10月9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名女子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被判監禁 2 個月(緩刑兩年)及停牌。 | 法院裁判監禁(緩刑)及停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