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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的歷史和背景

反洗錢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1980年代,國際社會意識到毒品及有組織犯罪所產生的巨額利潤正滲透至合法金融體系。1988年《維也納公約》首次要求締約國將毒品犯罪的洗錢行為刑事化。1989年,七大工業國集團成立財務行動特別組織,該組織於1990年發布「40項建議」,此後成為全球反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國際標準。FATF透過相互評核機制監督成員國的執行情況,並發布高風險司法管轄區名單,對全球金融體系具有實質影響力。

受規管行業的範圍隨著FATF建議的演進而不斷擴展,已從傳統銀行業延伸至證券、保險、支付機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以及指定非金融行業,包括律師、會計師、地產代理、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乃至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各地政府將這些行業納入監管,要求其履行客戶盡職審查、持續監察、備存紀錄及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義務,並以風險為本原則管理洗錢風險。

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制度中擔當第一道防線的角色。它們必須建立書面合規政策,委任合規主任及洗錢報告主任,定期進行機構層面的風險評估,並對高風險客戶(如政治人物、受制裁國家或複雜股權結構)實施更嚴格的盡職審查。員工須接受定期培訓,而反洗錢制度的有效性則須經獨立審計。違規的金融機構可能面臨巨額罰款、刑事起訴、牌照吊銷及嚴重的聲譽損害,足見制度的約束力。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 - 黑名單及灰名單國家

黑名單國家

  • 北韓(Democratic Republic of Korea)
    伊朗(Iran)
    緬甸(Myanmar)

灰名單國家

  • 非洲

    阿爾及利亞(Algeria)
    安哥拉(Angola)
    喀麥隆(Cameroon)
    科特迪瓦(Cte d'lvoire)
    剛果民主共和國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肯亞(Kenya)
    納米比亞(Namibia)
    南蘇丹(South Sudan)

  • 亞洲

    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Lao PDR) - 東南亞
    黎巴嫩(Lebanon) - 西亞
    尼泊爾(Nepal) - 南亞
    敘利亞(Syria) - 西亞
    越南(Vietnam) - 東南亞
    葉門(Yemen) - 西亞

  • 其他

    玻利維亞(Bolivia) - 南美洲
    保加利亞(Bulgaria) - 東歐
    海地(Haiti) - 中美洲
    摩納哥(Monaco) - 歐洲
    委内瑞拉(Venezuela) - 南美洲
    維京群島(Virgin Islands)(UK) - 中美洲

香港打擊洗錢有關的主要法例

法例名稱
法例內容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 列明有關客戶盡職審查及紀錄保存的法定責任。這是監管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業人士與專業人員的核心法例。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 405 章) 處理追討從販毒活動中所獲取的得益,以及對可疑交易的報告義務。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455 章) 處理追討有組織及嚴重罪行的得益,以及對可疑交易的報告義務。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 575 章) 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反恐怖主義的決議,並列明有關恐怖分子財產的報告義務。
《聯合國制裁條例》(第 537 章) 實施聯合國制裁,包括針對指定人士及實體的財務制裁。
《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提供服務的管制)條例》(第 526 章) 規管向可能有助於擴散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活動提供服務的行為。

洗錢的「真相」

洗錢(又稱洗黑錢)是指將透過非法活動所得的資金,透過各種手段掩蓋其真實來源,使其在形式上轉化為看似合法的資產。犯罪分子進行洗錢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隱藏資金的非法來源與最終控制人,從而降低被執法機關追查的風險,並確保這些資金能夠安全地投入日常經濟活動或進一步的非法用途。

洗錢所涉及的「上游犯罪」(即產生非法收益的犯罪活動)種類繁多,範圍極為廣泛,主要包括:販毒、走私、非法賭博、高利貸、敲詐勒索、逃稅、操控賣淫、貪污受賄、搶劫、盜竊、詐騙、侵犯版權與知識產權、內幕交易、操縱金融市場及其他有組織或嚴重罪行。任何透過上述犯罪活動所獲取的收益,若進一步進行清洗,都將構成洗錢行為。

 

洗錢的手法?

洗錢是犯罪分子將非法所得資金轉變成乾淨資金的行為。一般洗錢分成放置、分層、整合三個階段。

  • 放置(Placement)

    將非法資金放入金融系統,如銀行。這可以通過將現金分拆為小額存款、投資或進行外幣兌換等方式進行。

  • 分層(Layering)

    通過多次轉移資金,使用複雜的交易手法,使其來源變得模糊不清,不易被追查。例如,將資金匯款至多個帳戶,以分散和混淆資金流向。

  • 整合(Integration)

    將洗淨的資金再次注入正常的經濟活動中,使其看起來像是合法的收益。這可以通過投資地產、奢侈品或創業公司等方式進行。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適用行業​

金融機構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Is)
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
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DNFBP)
其他
Others
銀行
Banks
律師/公證人
Solicitors/Notary Public
放債人/信貸機構/當舖
Money Lenders / Credit Institutions / Pawn Shops
交易服務提供者
Exchange Service Providers
會計師/審計師/稅務顧問
Accountants/Auditors/Tax Consultants
信託公司
Trust Companies
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
Stored Value Facilities (SVFs) licensee
地產代理
Estate Agents
受託人
Trustees
證監會持牌法團
SFC Licensed Corporations
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
Trust or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 (TCSPs)
投資基金/有限合夥基金/開放式基金公司
Investment Funds / LPF / OFC
金融服務中介人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貴金屬和寶石交易商 - B類別
Dealers in Precious Metals and Stones (DPMS) - category B
基金行政管理人
Fund Administrators
金錢服務經營者/支付公司
Money Service Operators (MSOs) / Payment companies
  家族辦公室
Family Offices
保險公司
Insurance Companies
  賭場及博彩經營商
Casino and Gaming Operators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公司
Insurance Agency/Insurance Broker Companies
  藝術市場參與者
Art Market Participants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加密資幣服務提供者
Virtual Assets Service Providers (VASPs) /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s
  監管機構
Regulatory authorities
    受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約束的公司/個人
Corporations/Individuals that are subject to comply with AM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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