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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破非註冊公司珠寶交易涉款逾12萬 – 一董事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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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https://bau.com.hk/article/2023-02/08/content_1072977127648899072.html

香港海關近日(7月9日)偵破一宗案件,涉及一間本地公司在沒有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監管制度所需的註冊情況下,進行一宗總額超過12萬港元的珠寶交易,並拘捕該公司的唯一董事。案件仍在調查中。該名被捕人士現獲准保釋候查。香港海關提醒所有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制度的註冊過渡期經已結束,任何由2024年1月1日起提交註冊申請的交易商,必須在成功獲得相關註冊後才可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或非現金交易。

這宗案件突顯了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監管制度的重要性。該制度旨在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合法性。未經註冊的交易商進行大額交易,不僅違反法律,還可能涉及非法活動,對市場秩序和金融安全構成威脅。此外,這次事件也提醒所有相關業者,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及時完成註冊程序。海關的嚴格執法和監管措施,有助於維護市場的公平和安全,保障合法經營者的利益。

註冊類別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監管制度於2023年4月1日起實施。

註冊制度類型
描述
A類註冊人
非現金交易
B類註冊人
現金交易及非現金交易

這些交易在香港以現金以外的任何方式或方式組合進行或收取,不論該交易是:

  1. 單次操作執行
  2. 有關連或看似有關連的多次操作執行
  • 個別客人購買不同類別的貴金屬及寶石,例如金、珠寶及鑽石等,總值超過12萬港元,並要求按產品類別分別發出不同的單據
  • 個別客人購買一件價值超過12萬港元的珠寶,並要求分拆為數張銀碼較小的單據;
  • 數名客人同一時間購買總值超過12萬港元的珠寶,而有明顯跡象顯示他們是為另一人購買(例如只有該人負責選擇貨品及付款,其他人在付款時聲稱為買家)

 

交易不僅包括向交易對手收取現金,還包括向交易對手支付現金款項。如交易商只進行總額為12萬港元以下的交易,不論是現金或非現金,則無須註冊。

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並在業務過程中在香港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交易(不論是支付或收取款項),均須向海關關長註冊。除註冊人外,任何交易商若聲稱為註冊人、聲稱獲授權進行;或進行任何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或非現金交易,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有哪些物品是這註冊制度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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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
描述
貴金屬
成品或非成品狀態的金、銀、白金或鉑金、銥、鋨、鈀、銠 或釕
寶石
鑽石、藍寶石、紅寶石、綠寶石、玉石或珍珠,不論其為天然 與否
貴重產品
符合以下說明的珠寶或錶:由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由 上述兩者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包含或附有上述 兩者
貴重資產支持工具
以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支持的、使有關持有 人有權享有該等資產(整體或部分)的證明書或工具;但不包括:
(i)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 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權益、結構性產品或場外衍生工具產品
(ii) 虛擬資產

何謂貴金屬及寶石交易業務?

任何人以業務形式,進行以下活動:

活動
買賣、進口或出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
生產或提煉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或對其進行增值加工
發行、贖回或買賣貴重資產支持工具
就上述所提及的任何活動,擔任中介人
經營物流服務業務的人士於日常業務運作中進出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除外

誰人可獲豁免?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第 53ZUA 條,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不適用於:

機構
政府
認可機構
領有牌照的當押商
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持牌法團
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持牌保險經紀公司
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或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工具持牌人
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指定零售支付系統的系統營運者或交收機構
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在指引中亦提及,經營物流服務業務的人士於日常業務運作中進出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除外。

欲了解更多信息,請訪問香港海關-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監理  – 指引: https://www.drs.customs.gov.hk/information/5_Guidelines

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