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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香港而言,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1)條的規定,洗黑錢是一項罪行,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販毒或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00,000元及監禁14年。
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亦於2012年4月1日起生效,並於2018年3月再行修訂。該條例的目的是改善香港金融機構和指定非金融行業在打擊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制度,以確保香港與國際標準保持一致。
洗錢,也稱為洗黑錢,是指將非法獲利(即犯罪所得)透過各種手段掩蓋其來源,使其看起來像是合法取得的資金。犯罪分子進行洗錢的目的是為了隱藏資金的非法來源,使其難以被發現,以方便他們使用這些資金。犯罪所得的來源非常廣泛,包括:販毒、走私、非法賭博、勒索、敲詐、高利貸、逃稅、賣淫控制、貪污、搶劫、盜竊、詐騙、侵犯版權、內幕交易和操縱金融市場等非法活動。
洗錢是犯罪分子將非法所得資金轉變成乾淨資金的行為。一般洗錢分成放置、分層、整合三個階段。
將非法資金放入金融系統,如銀行。這可以通過將現金分拆為小額存款、投資或進行外幣兌換等方式進行。
通過多次轉移資金,使用複雜的交易手法,使其來源變得模糊不清,不易被追查。例如,將資金匯款至多個帳戶,以分散和混淆資金流向。
將洗淨的資金再次注入正常的經濟活動中,使其看起來像是合法的收益。這可以通過投資地產、奢侈品或創業公司等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