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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FATCA”) 和共同匯報標準(“CRS”)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FATCA”) 和共同匯報標準(“CRS”)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FATCA”) 和共同匯報標準(“CRS”)是兩個重要的國際標準,它們都對金融機構的運作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特別是在客戶身份驗證、資訊收集和報告方面。讓我們深入探討這兩者之間的關係以及它們如何與反洗錢  (“AML”)和了解您的客戶 (“KYC”)標準相關。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 FATCA  FATCA於2010年通過,協助美國政府打擊海外逃稅行為。它要求非美國金融機構報告其持有的美國納稅人的帳戶信息,以便美國稅務局 (“IRS”) 能夠更好地追蹤海外資產。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基金和其他金融實體。 於2014年11月13日,香港政府與美國政府簽訂跨政府協議(”香港跨政府協議”),並以此協議作為根據,於香港實施FATCA。此協議不單協助銀行業減低合規成本、保障金融機構和其客戶的利益,亦展示香港對加強稅務透明度所作出的承諾。 根據香港跨政府協議,包括銀行在內的個別香港金融機構,除非獲得豁免,需要各自與IRS簽訂協議並根據香港跨政府協議履行其FATCA的職責。 FATCA的主要要求: 客戶身份驗證 金融機構必須識別和驗證客戶的身份。這超出了通常的AML/KYC要求,因為它要求更詳細的信息,例如客戶的美國稅務身份號碼 (“TIN”) 。 自動資訊交換 FATCA要求金融機構與IRS分享與美國納稅人有關的帳戶資訊。這意味著金融機構需要建立系統,定期報告帳戶餘額、利息和股息等資訊。 美國指標審查 金融機構必須審查所有帳戶,以確定是否存在美國的指標。這些指標包括美國公民、美國居民和美國公司的帳戶。 共同匯報標準 – CRS CRS是全球版的FATCA,由全球金融行動工作小組(“FATF”) 所製定。與FATCA類似,CRS要求金融機構報告其客戶的帳戶訊息,以便稅務機關能夠更好地追蹤跨國資產。 2016年稅務修訂條例於2016年6月30日生效,為香港實施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國際新標準(“AEOI”) 訂立了法律框架。首次自動交換資料已於2018年進行。 CRS的主要要求: 全球範圍內的報告 CRS適用於全球範圍內的金融機構,而不僅僅是美國以外的金融機構。這意味著更廣泛的影響 稅務識別號碼收集 與FATCA類似,CRS要求金融機構取得客戶的稅務識別號碼,並判斷客戶是

海關拘捕4名人士偵破15億元洗黑錢案

海關拘捕4名人士 偵破15億元洗黑錢案   香港海關於2024年8月7日採取代號「劍刺」的執法行動,成功瓦解一個從亞太地區收取可疑資金的清洗黑錢集團,涉案金額高達約十五億元港幣。海關在行動中檢獲了多部手提電話、電腦、公司和銀行文件、銀行卡及虛擬貨幣錢包等物品,相信此次行動已成功瓦解了一個利用傳統銀行體系和虛擬貨幣交易的洗黑錢集團。四名被捕人已獲准保釋候查,海關並即時凍結了他們名下多個銀行戶口,總資產約220萬元,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這次行動展示了香港海關在打擊洗黑錢活動方面的決心和能力。洗黑錢是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不僅破壞了金融體系的穩定,還可能助長其他犯罪活動。利用空殼公司和虛擬貨幣進行洗錢,顯示出犯罪分子不斷更新手法,試圖逃避法律制裁。 案件概要 圖片來源: https://www.dotdotnews.com/a/202408/08/AP66b49bf2e4b06e12df0a93d9.html 根據報導,該清洗黑錢集團的主腦及成員涉嫌利用空殼公司及虛擬貨幣進行洗錢活動。海關人員自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間,鎖定該集團並展開財富調查,發現他們利用多間貿易公司從亞太地區收取可疑資金,交易總額達十五億元。在行動中,海關突擊搜查了三個住宅及一個商業單位,檢獲了手提電話、電腦、公司及銀行文件、銀行卡及虛擬貨幣冷錢包等物品。 海關財富調查科調查主任潘業勤表示,這個犯罪集團的主腦是一對父子,他們主要負責成立多間空殼公司,並在兩年間於7間不同銀行開設了超過30個空殼戶口。66歲的母親則擔任家族公司的公司秘書和銀行戶口授權簽署人,協助集團的運作。 潘業勤續說,這些被捕人在收到資金後,會先進行分層交易,通過名下多間公司進行大量互相轉賬,然後將資金拆分轉入180個第三方戶口,企圖掩飾資金來源,增加執法人員的調查難度。在兩年間,這些交易數量超過2,000宗,單一最大轉賬額達2,300萬元。然而,主腦名下的公司與這些戶口之間沒有明顯的業務往來,難以解釋所牽涉的巨額交易。   洗黑錢的運作方式 洗黑錢是一個複雜且多階段的過程,犯罪分子利用各種手段和工具,試圖掩蓋資金的非法來源。隨著科技的進步和金融市場的全球化,洗黑錢的手法也在不斷演變和更新。洗黑錢通常涉及將非法所得的資金轉化為看似合法的財產。   這個過程通常分為三個階段:   1. 安置階段(Placement) 目的:

海關破非註冊公司珠寶交易涉款逾12萬 – 一董事被捕

海關破非註冊公司珠寶交易涉款逾12萬 – 一董事被捕 圖片來源: https://bau.com.hk/article/2023-02/08/content_1072977127648899072.html 香港海關近日(7月9日)偵破一宗案件,涉及一間本地公司在沒有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監管制度所需的註冊情況下,進行一宗總額超過12萬港元的珠寶交易,並拘捕該公司的唯一董事。案件仍在調查中。該名被捕人士現獲准保釋候查。香港海關提醒所有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制度的註冊過渡期經已結束,任何由2024年1月1日起提交註冊申請的交易商,必須在成功獲得相關註冊後才可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或非現金交易。 這宗案件突顯了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監管制度的重要性。該制度旨在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合法性。未經註冊的交易商進行大額交易,不僅違反法律,還可能涉及非法活動,對市場秩序和金融安全構成威脅。此外,這次事件也提醒所有相關業者,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及時完成註冊程序。海關的嚴格執法和監管措施,有助於維護市場的公平和安全,保障合法經營者的利益。 註冊類別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監管制度於2023年4月1日起實施。 註冊制度類型 描述 A類註冊人 非現金交易 B類註冊人 現金交易及非現金交易 這些交易在香港以現金以外的任何方式或方式組合進行或收取,不論該交易是: 單次操作執行 有關連或看似有關連的多次操作執行 個別客人購買不同類別的貴金屬及寶石,例如金、珠寶及鑽石等,總值超過12萬港元,並要求按產品類別分別發出不同的單據 個別客人購買一件價值超過12萬港元的珠寶,並要求分拆為數張銀碼較小的單據; 數名客人同一時間購買總值超過12萬港元的珠寶,而有明顯跡象顯示他們是為另一人購買(例如只有該人負責選擇貨品及付款,其他人在付款時聲稱為買家)   交易不僅包括向交易對手收取現金,還包括向交易對手支付現金款項。如交易商只進行總額為12萬港元以下的交易,不論是現金或非現金,則無須註冊。 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並在業務過程中在香港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交易(不論是支付或收取款項),均須向海關關長註冊。除註冊人外,任何交易商若聲稱為註冊人、聲稱獲授權進行;或進行任何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

知名銀行遭罰款 1000 萬 – 星展香港違反反洗錢規定

知名銀行遭罰款 1000 萬 – 星展香港違反反洗錢規定 圖片來源: https://www.dbs.com/media/image-video-library.page 星展銀行有限公司,是新加坡最大的商業銀行,曾獲得《環球金融》雜誌評選為「亞洲最安全銀行」的稱號,卻在上周五因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而被金管局處以一千萬港元罰款。 星展銀行違規細節 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執法消息,星展銀行在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期間的不同時期違反了《打擊洗錢條例》: 範圍 時間點 違反細節 政策和程序 2017 年 7 月 31 日之前 •在 2017 年 7 月 31 日之前,政策和程序中沒有要求對網上註冊的授權人進行身份核實。•沒有有效的政策和程序以確保客戶盡職審查能適當地完成,包括高風險特別是由非政治人物客戶或非私人銀行客戶所提供的資金來源和財富來源資料。•未能提供足夠詳細的指導,以協助其分析員審查交易警示並記錄相關結果。 合規測試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30 日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年 2 月 28 日 •沒有對由 477 名企業客戶網上註冊的 609 名授權人進行身份核實,並且未獲得其身份證副本。 •沒有及時完成對 23 名客戶的觸發事件客戶盡職審查,導致客戶的文件、數據和資訊長時間內沒有更新。 •在審查其交易監控系統就15 名客戶產生的警示時,未能識別出可疑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未能採取合理措施以確立 15 位高風險客戶的財富來源和資金來源。•15 名客戶當中有9名客戶業務有關的紀錄未有按規定備存至業務關係終止後5年。 如欲了解更多詳情,請參閱香港金融管理局新聞稿2024-07-05: https://www.hkma.gov.hk/chi/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24/07/20240705-3/ 根據上述提及的違規細節,實際上並沒有造成不良後果,所有執法行動的焦點都是回顧性的,且僅包含反洗錢的預防部分、記錄保存和內部政策要求,以及金管局的相關規定。 雖然網上註冊授權的

歐盟新反洗錢監管機構 – AMLA

歐盟新反洗錢監管機構 – AMLA 圖片來源自European Commission: https://finance.ec.europa.eu/financial-crime/amla_en 歐盟於2023年12月13日宣布,已就設立新的歐盟反洗錢和打擊恐怖融資(反洗錢)機構達成臨時協議,並就更廣泛的反洗錢法案的要素達成一致。這是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和歐盟成員國政府(EU governments)之間經過數月密集的「三方談判」後的結果,旨在對歐盟的反洗錢規則進行全面改革。 歐洲委員會首次在2021年提出了其反洗錢改革方案,旨在改善對可疑交易和活動的檢測,並關閉通過金融體系洗錢或資助恐怖活動的漏洞。該方案最引人注目的部分是建立新的歐盟反洗錢監管機構(Anti-Money Laundering Authority,此處簡寫為AMLA),以提高反洗錢監管標準並協調打擊歐洲範圍內的非法金融活動。 AMLA責任與權力 AMLA是歐盟正在設立的一個全新的專門機構,將設在德國法蘭克福,並預計於2025年開始運作。AMLA的主要目標是加強反洗錢監管並支援歐盟金融情報單位(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此處簡寫為FIU)。它將成為國家反洗錢監管當局整合系統的核心,確保監管機構之間的相互協作和統一監管文化。該機構在非金融部門也扮演著協調和統一的作用。 在金融部門,AMLA將直接監管一些在至少六個成員國跨境運營且面臨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高風險的金融實體。此外,AMLA將根據國家監管機構的要求或自行倡議,在存在歐盟利益的情況下接管對任何義務實體的監管。 該機構將擁有多項權力,包括: 對跨境營運的「風險最高」義務實體(稱為「選定實體」)進行直接監管。 透過監管機構或自律機構的監督對其他義務主體進行間接監督。 建立更強有力的共同監管方法。 維護反洗錢監管資料庫,為監管者提供最新資訊。 監督 FIU.net 平台,這是一個歐盟範圍內的機制,旨在加強資訊交流,促進金融情報機構之間的聯合分析與合作。 能夠對違規者處以罰款,總罰款最高可達年營業額的 10% 或 1000 萬歐元,以較高者為準。 AMLA籌備工作時間軸: 圖片來源自European Commission: h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