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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 (TCSP) 為何需要採用系統去協助執行打擊洗錢?

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

香港作為亞洲金融中心

香港作為亞洲金融中心,吸引了許多來自本地、中國內地、以及海外的人士及企業經營業務。
由香港公司註冊處 (Company Registry) 發表截至2023年年底的最新統計數字,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註冊的本地公司總數為1,430,758間,單單在2023年新成立的本地公司總數則為132,246間,相等於每5名香港人就註冊著1間本地公司,這比例相當驚人。


而服務著這143萬間本地公司,正正是已持有獲公司註冊處發牌的Trust or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 (TCSPs) (Trust and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s) (簡稱 “TCSP”)。根據公司註冊處的公開資料顯示,現時有6993間持牌TCSP,相等於每間TCSP服務著200間本地公司,所以TCSP這行業在香港的地位舉足輕重。

 

TCSP的角色與責任

TCSP是一類提供公司註冊、秘書服務以及信託管理等服務的機構。由於其涉及資金流動和金融交易,TCSP可能成為洗錢和恐怖融資的潛在管道。因此監管機構 (即公司註冊處) 要求TCSP承擔打擊洗錢和反恐融資的重要責任,以保護金融系統的安全。

 

2018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新措施

而根據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簡稱 “FATF”) 所公布的國際要求,TCSP需要執行與打擊洗錢相關的要求。
而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稱《打擊洗錢條例》)引入的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新發牌制度,已於2018年3月1日開始實施。



在此新發牌制度下,TCSP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相關牌照,並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才可以在香港經營提供信託或公司服務的相關業務。TCSP持牌人亦須遵從《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所載有關Customer Due Diligence (CDD)Record Keeping的法例規定。而且,公司註冊處會派人到TCSP的場地進行實地巡查,以確保有關持牌人士遵從相關規定。


 

 公司註冊處的檢控個案

自從新的打擊洗錢條例於2018年實施以來,已有20間公司或公司董事被公司註冊處根據打擊洗錢條例被檢控。主要的控罪性質包括: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 (第615章第53ZN(1)條)及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 (第615章《第53F(1)條》。所以,違反打擊洗錢條例是嚴重罪行,有機會被公開譴責、判處罰款、暫時或永久取消牌照資格、甚至是監禁。


案件參考編號: (按日期排名)
被告
控罪性質
判決
01
吳水泳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4,000元。
02
黃頌永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4,000元。
03
李俊傑
在未獲得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書面批准下成為一間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S(1)條。 在未獲得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書面批准下成為一間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的董事,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U(1)條。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被裁定合共六項罪名成立,各被判處罰款4,000元。
04
安漢潤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3,000元。
05
陳子璇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5,000元。
06
超然秘書服務有限公司前董事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6,000元。
07
新思維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前董事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0,000元。
08
進力亞洲有限公司董事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6,000元。
09
創富康豐業有限公司
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
被告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51,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
10
洲鼎秘書有限公司董事
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E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4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
11
洲鼎秘書有限公司
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5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
12
香港黎晟秘書有限公司董事
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E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5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
13
香港黎晟秘書有限公司
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5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
14
博海知識產權(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E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4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
15
博海知識產權(香港)有限公司
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4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
16
CR SECRETARIAL LIMITED董事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5,000元。
17
粵大(香港)國際商務集團有限公司董事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5,000元。
18
廣資有限公司董事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4,000元。
19
以獨資經營人身分經營業務的個人
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
被告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6,000元。
20
香港港森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
被告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5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
21
香港伊人佳人商務諮詢有限公司
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
被告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合共80,000元及被取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

(資料來源: 公司註冊處-檢控個案: https://www.cr.gov.hk/tc/compliance/prosecution-archiv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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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SP的打擊洗錢責任

有見及此,TCSP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降低洗錢和恐怖融資的風險。這包括建立全面的打擊洗錢制度,涵蓋風險評估、客戶盡職調查、交易監控、可疑交易報告等關鍵環節。通過這些措施,TCSP持牌人可以有效地識別和管理潛在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保護TCSP本身的業務和客戶免受非法活動的影響。

打擊洗錢系統的作用

打擊洗錢系統是一項強大的工具,可以協助TCSP履行合規義務。它可以自動化核查客戶背景身份、協助KYC、風險評估、持續監察客戶身份、生成報告等重要功能,大幅提高一間TCSP的對營運上的風險管理能力。通過使用打擊洗錢系統,TCSP可以提升合規水平,降低風險,並建立客戶的信任。

I. 合規性

透過使用打擊洗錢系統,TCSP能夠提高合規性水平,遵守監管要求,降低違規風險,並避免可能的罰款和法律責任。這將有助於業務穩健運營。

II. 風險管理

打擊洗錢系統可以幫助識別和管理潛在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保護業務和客戶免受非法活動的影響。這不僅是TCSP的職責所在,也是維護自身聲譽和客戶信任的關鍵所在。

III. 建立客戶信任

透過採用有效的打擊洗錢措施,TCSP可以向客戶和合作夥伴展示您對安全和合規的承諾,建立信任和聲譽,促進您的業務成長和發展。客戶選擇TCSP服務時,安全性和合規性是重要考量因素,TCSP採用的打擊洗錢措施可以成為一間機構的競爭優勢。

運用創新科技的打擊洗錢系統,可以有效地履行合規義務。這不僅是金融安全的需要,也是TCSP未來發展機遇的關鍵所在。以築牢金融業的打擊洗錢與反恐融資防線,共建更安全、更可信的金融生態。

 

The End
2024年5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3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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